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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有章可循 2026年05月20日  赵星月

■ 本报记者/赵星月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命名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级)不超过10个、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县级)不超过30个,全国生育友好单位不超过200个。

《管理办法》明确,全国生育友好城市以城市为单元,通过完善经济、时间、服务、文化等方面的支持措施,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全国生育友好单位以用人单位为单元,通过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为职工生育、养育、教育子女创造良好条件,支持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的关系,努力形成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社会氛围。

对于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管理办法》围绕强化生育服务支持等5个维度,共设置32条评审标准。对于全国生育友好单位,《管理办法》围绕建设生育友好工作场所等3个维度,共设置20条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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