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在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老年人口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是构建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治理格局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政府应重视发挥老年人口作用,采取多元举措,吸纳老年人口,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贡献力量。
老年人口参与乡村治理具有三重积极意义
一是有利于补充乡村治理的主体来源。当下的乡村社会,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乡村社会,大量青壮年为了生计选择外出务工,老人、妇女、儿童是主要的留村人群,乡村治理面临结构上主体缺乏的困境。破解困境,做增量是一个路径,如国家政策引导的“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下乡入村。有效挖掘和开发留村人群的存量,则是另一项选择。老年人口的出场和作为,是盘活乡村治理主体存量的理性选择,丰富了乡村治理主体的来源,进一步夯实了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
二是有利于增强乡村治理的有效性。老年人口能够为乡村治理的有效性作贡献,主要源于老年人口身上所具有的特殊品质,他们能够依靠自身年龄、辈分以及对地方性知识的知晓等条件,成为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非正式力量。例如,在乡村社会中,当诸如邻里纠纷之类的问题发生,备受尊重的老年“长辈”以德治方式的介入,时常会达到理想效果。
三是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口的“尊重需求”。在“需求层次理论”中,“尊重需求”是人的重要需求之一。老年人口同样渴望获得他人的尊重与认同。然而,在乡村社会中,由于年龄和身体能力限制,老年人口失去了外出务工和赚取更多报酬的机会,只能留村从事一些简单的农活,这个过程难免会导致心理上产生一些落差。乡村公共事务的需要,对于他们而言无疑是一种肯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他们从外出务工到留村务农转换过程中的失落。通过参与乡村治理、承担一定的公共职责,老年人口在为他人服务的过程中继续发挥余热,由此能够感受到自己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在增长。
三个保障举措助力老年人口参与乡村治理
一是搭建参与平台,积极发挥老年人口作用。吸纳老年人口参与到乡村治理中,要与既有的正式制度相兼容。在此基础上,搭建相关平台,拓宽老年人口参与渠道,为老年人口发挥作用提供可能。比如,许多地方兴起的乡贤工作站建设,通过吸纳退休教师、退休医生等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发挥其在经验、人缘、知识上的优势,协助村“两委”妥善处理群众身边的“小事”和乡村振兴的“大事”。此外,还可以积极创设相对固定的村庄协商议事平台,为老年人口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常态化、制度化的渠道。
二是建立激励机制,为老年人口参与提供动力。老年人口参与乡村治理具有公益属性,初衷在于为乡村治理的有序运转提供志愿服务,这个过程需要老年人口的自我驱动。为实现这一参与和服务过程的持续良性发展,应建立一些必要且可行的激励机制,主要涉及物质和精神两个维度。物质之维,在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为参与和服务乡村治理的老年人口提供与工作量相匹配的津贴,并根据情况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精神之维,按照一定标准,建立荣誉表彰制度。
三是建立培训机制,强化老年人口的服务能力。乡村治理的形势与任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治理主体要不断增强自身的适应性和应对能力。在吸纳老年人口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要注重对其综合素养的再培训,提升其服务于乡村治理的能力。比如,数字乡村建设是当下各地乡村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务APP下乡是乡村治理中的一个显性特征。面对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参与乡村治理的老年人口可能遭遇“有心无力”的窘境,对此,要建立起相关培训制度,创设机会和条件,为有意愿参与乡村治理的老年人口提供有针对性的再教育机会,助力他们尽快掌握相关数字技术的应用,以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治理的需要。
作者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